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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傳銷獲利百萬畏懼法律投案自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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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19-06-22 17:08作者:馬瑛杰來源:大眾數(shù)字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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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日前,臨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、領導傳銷案,被告人鄭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 7萬元。

    2012年以來,被告人鄭某與吳某(已判決)利用所謂“美國稀土投資公司”全球交易平臺,鼓吹“黃金有價,稀土無價”,打著“稀土投資入股”的旗號,宣傳給予參與稀土投資的投資人高額回報,吸引群眾以認購不同等級的股份為條件取得會員資格,采取對下無限發(fā)展人員的模式進行網(wǎng)絡傳銷活動,以分紅、返利等方式為誘餌,騙取他人財物。2012年 6月,此網(wǎng)絡交易平臺停止返現(xiàn),參與人員資金無法取回。被告人鄭某、吳某發(fā)展人員層級在三層以上,發(fā)展下線100余人,涉案金額約150萬元,非法獲利100萬余元。2017年 12月,被告人鄭某到當?shù)毓矙C關自首。

   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相關規(guī)定,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 7萬元。

    規(guī)則復雜、名頭響亮的投資項目和經(jīng)濟活動往往隱藏著傳銷陷阱。 傳銷行為無論怎樣改頭換面,都少不了交納入門費、發(fā)展下線、按照參加人員數(shù)量獲取提成等特點。廣大群眾一旦發(fā)現(xiàn)傳銷活動,應當立即向公安、工商部門進行舉報,避免上當受騙。馬瑛杰   蔣夢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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