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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鑫圓共享”網絡傳銷案宣判 涉案金額103億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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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19-10-18 20:45作者:李慶來源:封面新聞

10月18日,涉案金額103億余元的“鑫圓共享”網絡傳銷案宣判。眉山市丹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志偉等44人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公開宣判,判處被告人楊志偉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;對本案其他4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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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棱縣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6年7月,被告人楊志偉、莊健、宋世平等人以發(fā)展共享經濟的名義,非法設立“國家共享經濟創(chuàng)新交易示范中心——鑫圓共享經濟組織”(簡稱“鑫圓共享”)網絡平臺,陸續(xù)設立了房產、建材、傳媒等多個產業(yè)中心。楊志偉等44人以共享經濟為名,以購買共享積分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,并采取召開會議、舉辦大型演唱會、利用網絡媒體進行宣傳等方式在全國各地發(fā)展代理商和會員,要求參加者以在“鑫圓共享”平臺注冊賬號、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;“鑫圓共享”收取會員繳納的費用后,按照確定的返利比例支付給產業(yè)中心運營商、各級代理商、會員;產業(yè)中心運營商、各級代理商和會員的獲利全部來源于后期會員繳納的資金,而非實體經濟。


截至案發(fā),參與“鑫圓共享”的注冊會員達20萬余人,涉案金額103億余元。


丹棱縣法院認為,被告人楊志偉等人組織、領導鑫圓共享經濟組織及各產業(yè)中心,假借發(fā)展共享經濟的名義,并以提供共享服務為名,引誘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取會員資格,并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,直接或者間接以發(fā)展會員的數(shù)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(jù),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。根據(jù)4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一審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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